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8,原訴,84,202005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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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原訴字第8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禹澤(原名黃旻俊)



具 保 人 黃松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6 年度少連偵字第295 號、107 年度少連偵字第269 號、107 年度偵字第43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松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禹澤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停止羈押,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 萬元,由具保人黃松田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停止羈押聲請書、本院107 年度偵聲字第41號刑事裁定、刑事被告保證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 份附卷可稽。

又被告於具保後,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被告開庭而分別於民國109 年3 月20日、3 月27日、5 月15日均未到庭,命司法警察前往執行拘提未獲,被告亦未在監或在押等節,有本院開庭傳票送達證書、拘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函、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另依具保人住所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遵期到庭,否則依法沒入保證金,惟具保人仍未偕同被告遵期到庭乙情,亦有本院傳票送達證書及具保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

是依卷內證據顯示,足認被告確已逃匿,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黃玥婷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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