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8年度原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王建惟
被 告 陳祥昱
邱志杰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107 年度原訴字第8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祥昱、邱志杰被訴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王建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