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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原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蔡青年
被 告 王婕芮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原易字第18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並未以言詞或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被訴侵占一案,業經本院判決無罪,依前揭規定,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韋廷
法 官 黃致毅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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