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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MCIVER VICTORIA JANE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 年度聲沒字第11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油壹瓶(含瓶子壹個,淨重捌拾捌點柒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MCIVER VICTORIA JANE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3288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油1 瓶(淨重88.74 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經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且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本案查扣之「Hemp oil Softgel Capsules( 120Cap)」1 瓶(淨重88.74 公克),經送驗確含有第二級第24項毒品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107 年7 月16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鑑定書1 紙附卷可稽,堪認上開查扣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無訛。
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就上開扣案之大麻油1 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又上開盛裝扣案之大麻油之瓶子並未與毒品完全析離,就該毒品與瓶子,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菽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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