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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偉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7 年度聲沒字第104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沒收銷毀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偉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毒偵字第582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袋毛重0.53公克),經送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紙附卷可稽,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
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徐偉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毒偵字第5826號為緩起訴處分,此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檢驗前毛重0.53公克,因鑑定取用0.0046公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紙在卷可稽,顯見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誤。
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同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而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部分,既經鑑定機關取樣而鑑析用罄,足認該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游璧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詠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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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名 稱 │ 重 量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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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二級毒品甲基│檢驗前毛重0.53公克,│包裝之塑膠袋與所包裝│
│ │安非他命1包 │,因鑑驗使用0.0046 │之甲基安非他命於物理│
│ │ │公克,鑑驗後毛重 │外觀上二者已附合為一│
│ │ │0.5254公克。 │體而難以析離;鑑驗用│
│ │ │ │罄,已不存在,自不得│
│ │ │ │宣告沒收銷燬。 │
│ │ │ ├──────────┤
│ │ │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
│ │ │ │公司於105 年10月19日│
│ │ │ │出具之報告編號:UL/ │
│ │ │ │2016/A0000000 號濫用│
│ │ │ │藥物檢驗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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