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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雅馨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 年度聲沒字第12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香菸壹支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雅馨前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2197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爰就扣案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香菸1 支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2197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而本件扣案之香菸1 支(毒品編號:DK-0000000號),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確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乙節,有該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在卷可考,堪認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一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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