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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禮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106 年度偵字第6645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 年度聲沒字第1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之「德國黑螞蟻」貳拾捌盒、「硬到底」壹瓶、「五夜神」壹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禮偉前因民國105 年5 月間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664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之「德國黑螞蟻」28盒、「硬到底」1 瓶、「五夜神」1 瓶均係含中藥材成分之物,為被告所輸入而為其所有,核屬禁藥,爰均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及同法第38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已修正,並於民國105 年7 月1 日施行,有關本案之沒收,應適用修正後即現行刑法規定。
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
復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又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 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9 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惟查獲之禁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再,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物而言。
藥事法對偽藥及禁藥,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外,偽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輸入禁藥罪之犯行,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於106 年5 月22日以106 年度偵字第6645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同年6 月16日確定,復於107 年6 月14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且扣案之「德國黑螞蟻」28盒、「硬到底」1 瓶、「五夜神」1 瓶,皆含有中藥材成分且宣稱醫療效能,應以藥品管理,如係未經核准擅自輸入,核屬藥事法第條之禁藥乙節,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5 年10月17日衛部中字第1051801438號函附卷可佐(見106 年度偵字第8097號卷第25頁),雖法令上並未禁止持有,而非屬違禁物,惟上開扣案物仍不失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亦尚未經行政機關沒入銷燬,並有緩起訴處分書、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臺北關扣押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案物照片等件附卷可佐(見偵字卷第20-22 、26頁)。
是本件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準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 ,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尹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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