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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瑤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聲沒字第16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瑤池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3378、69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 包(毛重0.6 公克)經送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係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瑤池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3378、699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
而扣案之白色結晶1 包(含袋毛重0.6 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7公克),經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 台北2018/5/31 UL/2018/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存卷可參,足認扣案之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無訛,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個,因與殘留其上之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故應一併視為毒品,而應與所盛裝之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
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附表
┌───┬───┬──────────┬──────┬──────────┐
│編號 │扣案物│ 數 量 │ 成 分 │備註 │
│ │外觀 │ │ │ │
├───┼───┼──────────┼──────┼──────────┤
│1. │白色結│1 包(含袋毛重0.6 公│第二級毒品甲│1.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 │晶1 包│克,因鑑驗取用0.0027│基安非他命。│ 108 年度聲沒字第 │
│ │。 │公克)。 │ │ 164 號聲請書。 │
│ │ │ │ │2.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
│ │ │ │ │ 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
│ │ │ │ │ 室- 台北2018/5/31 │
│ │ │ │ │ UL/2018/00000000號│
│ │ │ │ │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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