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8,單禁沒,168,2019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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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ANTON MULYONO (中文譯名:安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含袋毛重合計壹點叁叁柒叁公克)含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ANTON MULYONO 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33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若案未起訴或不起訴,則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且經司法院於民國18年4 月30日著有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ANTON MULYONO 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33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足憑。

又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驗前含袋毛重合計1.34公克,因鑑驗取用編號2號0.0027公克,驗餘含袋毛重合計1.3373公克),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則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6 月1 日出具之報告編號:UL/2018/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 份在卷可稽(見毒偵字卷第11至13、15、40頁),且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 包,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其上仍會殘留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應一體視之為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

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至毒品鑑驗耗損部分,既已用罄滅失,毋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珮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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