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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仁友興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李謀陽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 年度聲沒字第15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四級毒品特拉嗎竇壹罐(毛重壹公斤,純質淨重約零點壹公克)沒收。
理 由
一、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仁友興業有限公司(英文名稱為Jim Royal Trading Co . , Ltd .,下稱仁友公司)為收貨人之貨物壹罐(毛重壹公斤,品名為Tramadol Hydrochloride),經我國海關查扣後送驗,含有第四級毒品特拉嗎竇(Tramadol)成份(純質淨重約0.1 公克),而為違禁物,雖無法查知自國外運輸該貨物之犯罪嫌疑人,仍應予以沒收,爰聲請之。
三、經查:㈠聲請意旨所述情節,有卷附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函文、扣押收據及搜索筆錄、基隆關化驗報告、報關文件、艙單資料、照片、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函為佐,堪信屬實,故上開貨物確為含有上開毒品成份之違禁物。
㈡依卷附英文電子郵件,仁友公司數次向Sun Pharmaceutical公司(即在上開貨物外包裝之標籤所示之公司;
其址設印度,參他字卷第8 頁,下稱SP公司)表明,並未要求也不知情該公司寄送上開貨物與仁友公司,而因為此類貨物需要事先取得許可,主管機關又已通知仁友公司不能收受上開貨物,故仁友公司必須拒絕收受上開貨物。
此與仁友公司人員陳明琴於警詢所述相符。
是上開貨物應是SP公司所寄,但未經仁友公司所接受,故不能認上開貨物係仁友公司所有。
惟除此之外,上開貨物實際所有人為何,卷內並無證據可佐,故檢察官聲請意旨認無法查知運輸之嫌疑人身份,即屬正確。
㈢惟即使如此,上開貨物既屬違禁物,依上開規定,不論其所有人為誰,均應沒收。
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芸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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