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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明揚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10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有明文規定。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鑑定書1 紙在卷足憑。
經核對上述卷內扣押物品清單、緩起訴處分書及鑑定書後,本院認為聲請人的聲請與上述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附表:
┌──┬───────┬─────┬──────────┐
│編號│ 名 稱 │重 量│ 備 註 │
├──┼───────┼─────┼──────────┤
│ 1 │第二級毒品甲基│毛重16.049│毒品送鑑取樣耗損部分│
│ │安非他命1 包 │5 公克,因│既已驗畢滅失,自然不│
│ │ │鑑驗取用0.│得宣告沒收銷燬。 │
│ │ │0050公克,│ │
│ │ │驗餘淨重 ├──────────┤
│ │ │15.2440 公│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
│ │ │克 │心鑑定書(105 年度毒│
│ │ │ │偵字第6401號卷第43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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