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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廷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單禁沒字第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廷瑞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6 年11月24日以106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7 年11月23日期滿而未經撤銷。
惟該案所扣得之電子菸油33瓶,經送驗後,確認含有尼古丁成分,應以藥品列管,為被告所有及供其犯該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及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輸入含有尼古丁Nicotine成分之電子菸油,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6 年11月24日以106 年度偵字第15972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7 年11月23日緩起訴期滿而未經撤銷,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而扣案之電子菸油經送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結果,電子菸油均檢出含尼古丁Nicotine成分等情,有該署106 年2 月9 日FDA 研字第1060003711號函暨所附檢驗報告書、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案物品照片等在卷可稽,且上開扣案物係未經許可輸入一節,則據被告於偵訊時供陳明確,是扣案之電子菸油33瓶確屬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為應列管之禁藥,雖法令上並未禁止持有,而非屬違禁物(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45 45 號判決意旨參照),惟上開扣案物為被告所有,且供其本案犯罪時所用之物,復未經衛生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為沒入銷燬處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 、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韻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附表:
┌──┬─────────────────┬──┐
│編號│ 菸油名稱 │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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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TEA UP JASMIN GREEN 3m │30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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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Yoghurt by Flavies PREMIUMCRAFTED │1 瓶│
│ │ELOQUID (NICOTINELEVEL0.3% ) │ │
├──┼─────────────────┼──┤
│ 3 │POP CORNMANE-LIQUID (STRAWBERRYDR│1 瓶│
│ │IZZ)3mg │ │
├──┼─────────────────┼──┤
│ 4 │Steep VAPORS PopDeez THEORIGINAL(│1 瓶│
│ │CARAMEL POPCORN FLAVOREDE-LIQUID)│ │
│ │3m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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