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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泓諭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7 年度聲沒字第10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電子菸油伍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泓諭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06 年度偵字第14050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
惟扣案之電子菸油5 瓶為其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輸入之禁藥,且是其所有供犯該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檢察官於106 年7 月7日以上揭案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於107 年7 月27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
上揭扣案物經送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結果,均檢出禁藥Nicotine成分,此有該署檢驗報告書附卷可參,且扣押物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伶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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