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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温玟涵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 年度聲沒字第1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温玟涵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確定(106 年度偵字第18073 號),有卷內其前案紀錄表可稽。
而扣案如附表之物,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此經本院查閱偵查卷宗無誤,參照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附表:
┌──┬──────┬──┐
│編號│藥品 │數量│
├──┼──────┼──┤
│1 │B-FINN │40盒│
│ │減肥膠囊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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