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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06年度偵字第1597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1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電子菸油陸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建義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597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惟扣案之電子菸油6 瓶為被告所有,供其犯藥事法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後,因認其係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輸入禁藥罪,而於106 年7 月24日以106 年度偵字第15975 號為緩起訴處分,其緩起訴期間為1 年,嗣於107 年8 月17日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等節,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高等檢察署)106 年度上職議字第10599 號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
㈡扣案電子菸油共6 瓶,經送鑑結果,檢出含有Nicotine成分,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6 年4 月6 日FDA 研字第1060009070號檢驗報告書在卷可憑(見桃園地檢署106 年度偵字第15975 號卷〈下稱偵字卷〉第17頁)。
被告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上開藥品,即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禁藥,且經被告供承為其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見偵字卷第27頁背面),復未經衛生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為沒入銷燬處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宸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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