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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文城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 年度聲沒字第37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含包裝袋貳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文城翔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現已更名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同)檢察官以106 年度毒偵字第490 號、第853 號、第1978號、第253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經送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於民國106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毒偵字第490 號、第 853號、第1978號、第2539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現已更名為臺灣高等檢察署,下同)檢察長於 106年8 月3 日以106 年度上職議字第9793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嗣於108 年2 月2 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上職議字第9793號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 份在卷足憑。
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透明結晶、白色結晶各1 包,經送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有附表所示之該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2 紙存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物均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無疑,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
另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2 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爰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執此,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因鑑驗耗盡之甲基安非他命因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葵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附表:
┌──┬───────────┬──────────┬───────────┐
│編號│名稱 │數量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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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含袋毛重0.42公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
│ │1 包(透明結晶) │,因鑑驗取用0.0024公│司2017年2 月13日UL/201│
│ │ │克,驗餘含袋毛重0.41│7/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
│ │ │76公克 │驗報告 │
├──┼───────────┼──────────┼───────────┤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含袋毛重2.38公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
│ │1 包(白色結晶) │,因鑑驗取用0.0029公│司2017年5 月12日UL/201│
│ │ │克,驗餘含袋毛重2.37│7/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
│ │ │71公克 │驗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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