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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士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7 年度聲沒字第10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 年度毒偵字第2406、4140號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品,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臺北榮民總醫院107 年5 月3 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份鑑定書在卷可稽。
經核上開卷內之扣押物品清單、不起訴處分書及毒品成分鑑定書後,認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虹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明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附表:
┌──┬──────┬──────┬────────┐
│編號│ 名稱 │重 量 │ 備 註 │
├──┼──────┼──────┼────────┤
│ 1 │第二級毒品甲│含袋毛重9.19│包裝之塑膠袋與所│
│ │基安非他命1 │02公克,因鑑│包裝之甲基安非他│
│ │包 │驗取用0.0012│命於物理外觀上二│
│ │ │公克 │者已附合為一體而│
│ │ │ │難以析離。 │
│ │ │ ├────────┤
│ │ │ │臺北榮民總醫院 │
│ │ │ │107 年5 月3 日 │
│ │ │ │北榮毒鑑字第C803│
│ │ │ │0440號毒品成份鑑│
│ │ │ │定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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