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8,單禁沒,393,2019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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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3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迮茜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4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罌粟種子壹包(驗餘毛重貳佰貳拾伍點伍貳公克)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迮茜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11813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而扣案之罌粟種子壹包(毛重226 公克,經取樣0.48公克鑑驗,驗餘毛重225.52公克),經送驗後,罐內種子均為罌粟種子,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罌粟種子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3條、第14條規定不得意圖栽種之用而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轉讓及持有之,且行政院依據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第1 點第3款規定亦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毒品及其製劑、罌粟種子、古柯種子及大麻種子」列為管制進出口物品,是以,罌粟種子應屬違禁物甚明,而得依前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1181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

而該案扣案之一包罌粟種子(毛重226 公克,取樣0.48公克鑑驗,驗餘毛重225.52公克),經鑑驗後認定均係罌粟種子,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105 年1 月11日農特植字第1053600260號函暨所附之植物樣本DNA 檢測結果及植物樣品種子發芽試驗結果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均屬罌粟種子無訛,核屬違禁物,是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盛裝上開罌粟種子之外包裝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罌粟種子而難以完全析離,復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應當整體視為違禁物宣告沒收;

至鑑定機關因鑑驗取樣部分,既因鑑定用罄而滅失不復存在,自毋庸宣告沒收,均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震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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