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8,單禁沒,49,2019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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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AMAN PRASETIO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6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手指虎壹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AMAN PRASETIO 涉嫌未經許可運輸刀械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扣案之手指虎1 個,經鑑驗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下稱槍砲條例)列管之刀械圖例及要件,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上開扣案物經鑑驗,核屬槍砲條例所列管之刀械,有照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即為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

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芸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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