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8,單禁沒,52,2019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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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佳臻



上列被告因聲請沒收案件,經檢察官(108年度聲沒字第64號、107年度偵字第1970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大麻籽油壹瓶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經鑑驗後確實第二級第27項毒品大麻??成分,係違禁物病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範應沒收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為警查獲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之鑑定結果,證明確實第二級第27項毒品大麻??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106 年8 月17日調科壹字第10623209180 號檢驗報告在卷可稽,堪認上開物品確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而屬法律禁止持有之違禁物。

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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