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8,單禁沒,62,2019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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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嘉莉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經聲請人單獨聲請沒收(107 年度聲沒字第78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鳳爪貳箱(總重伍點伍公斤)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嘉莉前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6 年3 月15日以106 年度偵字第168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所查扣之鳳爪2 箱(總重5.5 公斤),均為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168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06年4月11日至107年4月10日,並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6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1 萬元。

而被告業已履行該緩起訴條件,且該緩起訴期間屆滿而未經撤銷該緩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16892 號偵查卷宗、106 年度緩字第780 號緩起訴執行卷宗查明無訛。

又扣案之鳳爪2 箱(總重5.5 公斤),係被告所有供犯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1條第1項擅自輸入禁止輸入之檢疫物罪所用之物,經被告陳明在卷,並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105 年12月12日防檢竹動字第1051555386號函、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進口快遞貨物檢易申報單、發票、個案委託書各1 份、扣案貨物照片8 張在卷可稽,且並未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為沒入處分,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8 年3 月11日函覆資料在卷可憑,是前開扣案物核屬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物,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規定作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之依據,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2條第2項前段、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尹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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