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8,單禁沒,63,2019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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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峯誠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107 年度聲沒字第1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VigRX Plus」藥品肆盒(每盒陸拾錠,共計貳佰肆拾錠,驗餘剩壹佰捌拾貳錠)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峯誠因利用不知情之東方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輸入含有Sildenafil西藥成分之「VigRXPlus」藥品,而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以106 年度偵字第11060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含有Sildenafil西藥成分之「VigRX Plus」藥品4 盒(每盒60錠,共計240 錠,送驗60錠,驗餘2 錠,實際扣押進倉182 錠),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禁藥,且為被告所有而共本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已修正,並於民國105 年7 月1 日施行,有關本案之沒收,應適用修正後即現行刑法規定。

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

復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再按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 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9 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惟查獲之禁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93年度台上字第738 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按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物而言。

藥事法對偽藥及禁藥,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外,偽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4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輸入禁藥罪,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於106 年5 月26日以106 年度偵字第00000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6 年6 月21日確定,復於106 年6月20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案件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

而本件扣案之「VigRX Plus」藥品4盒內含有Sildenafil成分(每盒60錠,共計240 錠,送驗60錠,驗餘2 錠,剩餘182 錠),應以藥品列管等情,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5 年4 月29日FDA 研字第1050006671號函暨檢驗報告書、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各1 份、現場查獲照片5 張在卷可參。

且上開扣案物均係未經許可輸入等節,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時供陳明確,是扣案之含有Sildenafil成分「VigRX Plus」藥品4盒(每盒60錠,共計240 錠,送驗60錠,驗餘2 錠,剩餘182 錠),核屬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為應列管之禁藥,雖法令上並未禁止持有,而非屬違禁物,惟上開扣案物仍不失為被告所有,且供其本案犯罪時所用之物,復未經相關主管機關先行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為行政沒入銷燬處分,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因鑑驗用罄之內含有Sildenafil成分「VigRX Plus」藥品58錠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岫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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