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7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娌燕
上列被告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8 年度聲沒字第853 號),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四「扣案物名稱及數量」欄所記載「殘渣袋6 個」,均應更正為「殘渣袋5個」。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扣案之殘渣袋數量為5 個,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於附表編號4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欄中就殘渣袋數量記載為「6 個」,有顯然之錯誤,係屬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