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8,單禁沒,72,2019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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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霆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8 年度聲沒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霆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07 年度毒偵緝字第53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2 包(淨重1.9213公克)及咖啡包1 包(淨重12.2801 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謝霆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8 年1 月9 日執行完畢(同日接續執行另案),並由聲請人於同年月14日以107 年度毒偵緝字第53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全卷無訛;

而該案扣得之:㈠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白色或透明晶體2 包,經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重量如附表編號一所示);

㈡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棕色粉末1 包,同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結果,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重量如附表編號二所示),有該院107 年1 月1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鑑定書附卷為憑,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訛。

是聲請人據此就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鑑定時取樣用罄之第二級毒品既已不存在,該部分自無庸再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挺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附表:
┌──┬──────────────────┐
│編號│            扣案毒品                │
├──┼──────────────────┤
│ 一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驗餘淨重│
│    │合計1.9203公克,含包裝前開毒品而殘留│
│    │微量毒品無法與毒品析離之包裝袋2個) │
├──┼──────────────────┤
│ 二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二級毒│
│    │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棕│
│    │色粉末1 包(驗餘淨重11.5086 公克,含│
│    │包裝前開毒品而殘留微量毒品無法與毒品│
│    │析離之包裝袋1 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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