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8,單禁沒,93,2019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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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程千榕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8 年度聲沒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Elixinol HEMP OIL 」壹瓶(含包裝瓶壹個,淨重肆拾貳點零玖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程千榕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29764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Elixinol HEMP OIL 」1 瓶(淨重42.09 公克),經送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其犯罪嫌疑不足,而以該署107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參。

又扣案之「Elixinol HEMP OIL 」1 瓶(淨重42.09 公克),經送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事實,亦有法務部調查局107 年8月7 日調科壹字第10723209660 號鑑定書附卷可稽,足認扣案物品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無訛,而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瓶1 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復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應當整體視為毒品宣告沒收銷燬;

至鑑驗耗盡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馨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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