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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陳秀香
黃茂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8 年度聲沒字第17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偽造之有價證券(面額美金壹佰元之鈔票肆佰零伍張)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陳秀香、黃茂凱涉犯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49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面額美金100 元之鈔票405 張均屬偽造,故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5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外國通用貨幣應屬有價證券(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200 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黃陳秀香、黃茂凱所涉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7 年7 月26日以107 年度偵字第49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 份在卷可查,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證無誤。
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美金百元紙鈔405 張,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確定均屬偽造等情,有該局107 年3 月28日刑鑑字第095006492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面額美金100 元之鈔票405張,均屬偽造之有價證券無訛,自應依前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
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張明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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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名稱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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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偽造之美金百元鈔(鈔號FF00000000A )│405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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