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8,單聲沒,8,2019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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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湛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面額壹佰元偽造美鈔伍張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湛夫因行使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而扣案之面額100 元美鈔5 張係屬偽造,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 年8 月23日刑鑑字第1070081607號鑑定書可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05條亦有明文。

三、被告前因行使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其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07 年度偵字第22805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業經本院核閱被告相關案件之卷證查明屬實,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 份存卷可參。

而本件扣案之面額100 元美鈔5 張係屬偽造,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 年8 月23日刑鑑字第1070081607號鑑定書(見107 年度偵字第22805 號偵卷第71至72頁)在卷可按,足認扣案之物確均係偽造之有價證券,而俱屬違禁物無訛。

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小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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