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8,壢交簡,153,2019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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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壢交簡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長欽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長欽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台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⑴證人王永煌於警詢證稱伊當時在加油站加完油要往台66外側車道往觀音的方向行駛,行駛至台66與台31路口等紅燈時,後方5728-FS 號自小客車突然撞上伊的車子後方等語。

可見本件車禍為追撞車禍,再依王永煌車輛事故後所停位置,顯然被告即使要闖紅燈右轉,亦仍有相當空間可供右轉,竟然擦撞王永煌車輛右後側,本件車禍顯係因被告酒後駕車之注意力、操控力下降所引致,是本件車禍當為本件量刑因子。

⑵審酌被告於飲用酒類後,在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下,仍貿然駕駛自小客車上路,危及道路交通安全,本件且已致生上開事故,並兼衡被告被查獲後經測得之呼氣所含酒精成分為每公升0.65毫克,被告於本件係屬第二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險罪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93號


被 告 李長欽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鎮區○○路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0巷0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長欽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度
壢交簡字第1149號判決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7年9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猶不知悔改,明知服用酒類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自107年12月28日下午2時許起至同日下午5時許止,在桃園市大園區某友人住處飲用高粱酒2至3杯,未待體內酒精成分消退,即自該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離去欲返回住處。
嗣於同日晚間6時21分許,行經桃園市新屋區臺31線與臺66線交岔路口,因酒後操控力不佳,不慎與王永煌(未受傷)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而肇事。
經警據報前往處理,於同日晚間6時51分許,對李長欽施以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5毫克。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長欽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王永煌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
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暨現場採證照片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
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
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檢 察 官 吳 靜 怡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蕭 靖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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