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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傅梅枝
被 告 賴宥竹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07 年度壢交簡字第197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 法 官 梁志偉
法 官 徐漢堂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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