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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55號
原 告 鍾佩妤
法定代理人 曾玲瓏
鍾國樟
被 告 林富章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本院108 年度壢交簡字第100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志偉
法 官 徐漢堂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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