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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73號
附民原告 陳星娜
附民被告 駱彥嘉
被告兼法定
代理人 駱彥嘉之父
被告兼法定
代理人 駱彥嘉之母
上列被告因過傷傷害案件(107 年度壢交簡字第232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郭鍵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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