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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壢簡附民字第2號
附民原告 藍瑩芝
附民被告 張玉蓮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7 年度壢簡字第2084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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