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8,壢簡附民,26,2019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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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壢簡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黃德麟
被 告 羅文輝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108 年度壢簡字第416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張英尉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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