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8,壢簡附民,3,2019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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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壢簡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張政源
送達代收人 黃金暄
被 告 鄧慶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7 年度壢簡字第225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小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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