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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壢簡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楊仕廵
被 告 李志勳
上列被告李志勳因傷害案件(本院108 年度壢簡字第286號),經原告楊仕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龔書安
法 官 陳俐文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佳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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