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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壢簡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DO DUC MANH (中文姓名:杜德孟)
送達代收人 何舒俊
被 告 TRAN NGOC HOANG(中文姓名:陳玉黃)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7 年度壢簡字第229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張英尉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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