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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壢聲簡再字第1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王乙崴(原名王麗秋)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所為107 年度壢簡字第1907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詳如刑事再審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
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規定甚明。
而刑事訴訟法再審編,因無準用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故上開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無庸先命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 號裁定意旨參照)。
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王乙崴就本院107 年度壢簡字第1907號確定判決雖聲請再審,但未檢具該判決之繕本,程序有所欠缺,參照上開說明,應逕裁定駁回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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