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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交易字第3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榮源
選任辯護人 蕭萬龍律師
李安傑律師
劉明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88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三、檢察官起訴認被告張榮源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謝沂靜成立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訊問筆錄、107 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365號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參。
揆諸上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簡方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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