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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交易字第78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慶添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12月1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8 年度審交易字第786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慶添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108 年12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迄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伯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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