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8,審交易,904,20200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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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交易字第9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芝如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3月6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即被告徐芝如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徐芝如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簡方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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