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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46號
原 告 陳品瑜
被 告 吳國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審交簡字第36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簡方毅
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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