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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游維真
曾品華 同上址
曾品蓉 同上址
曾品菲 同上址
曾益堂
林月露 同上址
被 告 楊舜甦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7 年度審交易13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何宇宸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芷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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