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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 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57號
原 告 龔裕芳 年籍詳卷
黃淑靜 同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律師
張雅蘋律師
被 告 宋承宥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8 年度審交訴字第207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簡方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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