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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62號
原 告 朱佳映(原名李盈蕎)
訴訟代理人 陸正康律師
郭展瑋律師
被 告 陳彥伶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 年度審交易字第59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簡方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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