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8,審交附民,8,201901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陳正宗
被 告 江宗強
陳凱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 年度審交簡字第8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何宇宸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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