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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3號
原 告 蔡秀芬
被 告 傅言鼎(原名傅方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 年度審交簡字第6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何宇宸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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