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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易字第223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一全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本院民國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所為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翁一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9日經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件雖業經辯論終結,然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且認有不得行簡式審判程序之原因,爰撤銷原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陳品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汾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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