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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279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威宇(原名周耀煌)
上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周威宇與訴外人林鐿庭原係夫妻,被告、林鐿庭均曾任職址設桃園市○○區○○○街000 號之告訴人東旺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所經營之永慶房屋世界中心加盟店(下稱東旺公司),被告因故離職,心生不滿,分別為下列行為:㈠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及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8 年7 月20日凌晨1 、2 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4 樓之3 居所,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社群網站FACEBOOK上,以「周耀煌」帳號張貼「爛人黃啟偉黃店長」、「跟我前妻在搞什麼小」、「畜生跟我前妻那個人他是在搞什麼雞巴」等不實內容之文字,指摘足以毀損告訴人黃啟偉名譽之事,貶損其人格及社會評價。
㈡嗣於108 年8 月4 日凌晨2 時39分許,前往上址東旺公司,見東旺公司所有並印製有「永慶不動產」之廣告旗幟1 根,放置在上址前人行道,基於毀損之犯意,將上揭旗幟推倒折斷旗桿,足生損害於東旺公司。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等罪嫌。
查檢察官起訴罪名依同法第314條及第357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本件業經告訴人兼告訴代理人黃啟偉於109 年3 月3 日當庭撤回告訴,有本院當日準備程序筆錄1 份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顏伯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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