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8,審易,4,201903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錡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1791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建錡與陳誌宏為兄弟,告訴人劉惠城(陳誌宏與告訴人所涉傷害部分,均另為不起訴處分)為陳誌宏之房客,於民國106 年3 月18日凌晨0 時許,被告在陳誌宏位於桃園市○○區○○○街0 號住處內,見告訴人阻止其毆打陳誌宏(傷害部分,未據告訴),顯可預見以徒手拉扯告訴人,將使告訴人受傷,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傷害之不確定故意,徒手拉扯告訴人,造成告訴人受有右頭部挫傷、左手腕擦傷等傷害。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告訴人與被告達成和解並撤回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5至41頁)。

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亭妤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