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易字第48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兆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106 年度偵字第24163 號、107 年度偵字第1435號、107年度偵字第16889 號、107 年度偵字第30899 號、108 年度偵字第410 號、108 年度偵字第411 號、108 年度偵字第412 號、108 年度偵字第603 號、108 年度偵字第3557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蔡學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宗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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